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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23-02-14 济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车辆效能和降低运行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集团公司所辖营运车辆的管理体制、购置、装备、使用、维修、调拨和报废、基础管理等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依靠科技进步,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广先进设备和节能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和使用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辖全部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公务车的技术管理参照执行。经营货运车辆的单位,结合车辆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为车辆技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司营运车辆(含公务车)的技术使用、更新、调拨、报废和科技推广事项的协调以及车辆技术管理中的技术鉴定和诊断。安全技术部设置专职车辆技术管理员。 第六条 车辆技术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司年度车辆新增、更新计划。对集团公司批复意见进行督办落实。 二、负责全司所有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使用各类台帐和车辆技术管理数据库。 三、负责组织全司车辆技术培训工作和技能比赛,搞好车辆技术革新、改造、新技术推广、计量工作。 四、负责车辆注册、调拨、报废和转户工作,协助领导组织车辆例保检查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办理营运客车加入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并对基层单位车辆技术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车辆技术管理员工作标准 一、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下年度车辆新增、更新计划。 二、车辆技术管理台帐和数据库要在次月5日前登记、录入完毕。 三、每年举办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业务培训2次。计量工作达标。 四、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车辆注册、调拨、报废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每半年对各基层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库存配件管理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给予纠正,并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六、接到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入保手续,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保险公司,办理完入保手续。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入保率达到100%。 第八条 拥有营运车辆的基层经营单位(下称车属单位),组建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车辆的技术使用、维护修理、车辆检验和科技推广。 集团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图 第三章 车辆购置管理 第九条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集团公司对车辆购置坚持“择优选购”原则,实行“计划审批、集中采购”管理,即凡是集团公司所辖车属单位新增或更新营运客车,均需单位申报购置计划,集团公司论证批准,道路运输设备服务中心办理采购。具体操作,按照集团公司《货运车辆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化经营货车的购置参照上述办法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车辆。 第十条 选购车辆时应根据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 第十一条 车属单位人员到厂家接收新车,必须严格按照购车合同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对车辆逐项认真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并进行必要路试,在确认车辆质量合格后,方可接回。新车接回,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长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新车在索赔期内,车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厂家使用说明使用,并做好使用记录。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损坏,应及时到厂家委托的特约服务站进行技术鉴定,按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第十三条 新车要严格执行走合期使用规定,新车型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车属单位要对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技术使用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车属单位在新车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和营运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主要内容为: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型、品牌、座位、吨位、车辆等级、附件明细、出厂日期、投产日期、主要部件号码)、车辆第一次检验记录、车辆牌证号码等。 第四章 车辆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厂装备的各种附件、仪表、备胎、随车工具、灭火设备等,以及根据安全生产需要配置的装备,必须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严禁客车进行加座改造,货车进行加长加高改造。确因安全生产或节能减排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改造或增设附加装置的,车属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书面申报,安全技术部论证批准后,报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车属单位应根据需要,为车辆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第十七条 货运车辆运输超长、超高、超宽或保鲜物资时,车属单位应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临时性装置,任务完成立即恢复车辆原貌。严禁车辆违规承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挂车应安装有效的制动装置,与主车连接必须牢固,并配备保险绳。 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品物资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属集团公司营运车辆,应在车辆规定部位喷涂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确定的车辆标识、图案、车籍单位名称和自编号等字样。 第五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车属单位应聘用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担任车辆驾驶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测试,考试合格取得集团公司准驾证后,方可驾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在岗车辆驾驶员合理使用车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复杂道路、气候条件下的车辆使用技能和注意事项。培训每次至少一天,并记入参训台帐。 第二十二条 车属单位应督促驾驶员坚持车辆日常维护和要求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检查、维护项目如下: 一、车容整洁,装备齐全,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坚固可靠。 二、发动机运转良好,燃、润料消耗正常,发动机无异响,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三、底盘各总成连接牢固,性能良好;钢板弹簧无断裂或错位现象;轮胎气压正常,挂车连接和防护装备齐全、可靠。 四、转向轻便灵活,横、直拉杆及球头销不松旷,性能良好;前轮定位符合要求,脚制动性能符合规定,手制动、挂车制动齐全有效。 五、客车车箱、货车驾驶室不进尘土,不漏雨,门窗关闭严密,开启灵活,挡风玻璃视线清晰无破裂,货箱无漏水,档板销勾牢固可靠。 六、电气设备齐全,工作正常。 第二十三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载运行。客车车厢前部严禁站人、堆放行李。货车拖带挂车数量为一车一挂,道路条件不好或汽车技术状况不良时,应暂停拖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的使用 一、车辆走合期的规定: 1、走合期行驶里程不得少于1500公里。 2、在走合期内,应选择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载重汽车按载重标准减载20-25%,并不得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重标准减载25-50%。 3、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 4、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保养。 二、山区和高原车辆的使用 1、加强制动系统和操纵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2、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3、下坡时,注意制动系统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采取措施防止制动鼓过热。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集团公司对营运客车实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状况完好”签证管理。其程序如下: 一、车属单位建立车辆出场、回场检验制度,配备具有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检验员,每天收车后或发车前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汽车货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项目及要求》的规定进行) 二、对检查完好的车辆,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开具《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 三、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车辆,开具车辆报修单,司机持单到车属单位修理车间或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修理竣工后,经检验员复检合格后开具《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 四、车辆无《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禁止出车营运。 五、按照《汽车货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无《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的车辆禁止进站运营,由货运站组织进行例检,检查合格开具《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方可进站运营。 六、车属单位须加强《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的保管、发放管理,严格发放程序,非本单位检验员禁止领取、发放《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为督查车辆技术管理,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每半年组织一次车况完好抽检。主要内容为: 一、车况完好台帐。 二、二级维护台帐。 三、车辆检验设施和检验记录。 第六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护管理 一、车属单位必须坚持“强制维护”原则,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的管理工作。 二、依据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车属单位合理编制车辆的一、二级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车辆日常维护是由车辆驾驶员负责的车辆日常维护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维护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执行。 四、车辆一级维护:由车属单位按行驶里程,每间隔3000—3500公里,组织维修工对车辆强制进行一次维护。作业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五、车辆二级维护:由车属单位按照运输管理部门规定,每三个月到集团公司所辖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对车辆强制进行一次维护。作业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检查调整以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竣工出厂,须由维修单位质检员进行竣工检验,并签发出厂检验合格单。车辆驾驶员持合格单在2个工作日内到指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六、车辆检测合格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到运管部门进行二级维护审核备案。 七、对超长线路运行的车辆,单车月行程在10000公里以上的,车属单位视情况,可在运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加一次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安全。 八、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前,车属单位要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九、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车属单位应将车辆维护的相关信息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出厂检验合格单和车辆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单一并装入车辆技术档案。 十、车辆一级维护不应占车日,二级维护占车日不超过半天。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修理管理 一、集团公司对车辆修理贯彻视情修理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二、为确保修理质量,车辆修理必须由车属单位委托集团公司所辖具有合格资质的修理单位,按照原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尚无标准和规范的,要参照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或使用说明等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重要部件特别是操纵、安全部件修理完工后要由维修单位出具维修合格证,车属单位车辆技术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让车辆运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对司属车辆维修单位具有技术指导权。即有权指导和检查其按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完成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任务;有权要求其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活动。 第七章 车辆调拨和报废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调拨属固定资产转移,调拨须经集团公司有关会议批准后,到安全技术部办理有关手续。属车属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经安全技术部组织价值评估,进行有偿调拨。 第三十一条 车辆调拨时,安全技术部要查验车辆等级和监督调出、调入双方交接并开具《汽车调拨转移通知单》。原车总成、附件、装备、随车工具要保持齐全,不得拆卸、更换,技术档案不许更改。 第三十二条 调拨损坏车辆时,损坏和缺件情况应在调拨单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 车辆报废属固定资产消失,车辆报废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车辆报废条件 一、车辆经长期使用,客车车身和发动机(货车车架和发动机)两个总成严重损坏,确属不能使用或虽能修复,但工料费过高,不符合经济原则并提完折旧。 二、车型老旧,主要总成严重损坏,所需配件长期不能解决,无法修复者。 三、因意外事故,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分损坏无修复价值。 四、进口车辆车型特殊,经长期使用主要零件严重损坏,无配件供应,又不宜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 五、挂车车架(带转盘)、车身、前轴、后轴四个主要总成中,车架和其他任何一个总成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运营要求的。 第八章 车辆技术基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车属单位,必须对营运车辆实行回场或出车上检验台检验制度。配备具有车辆专业技术,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车辆检验员,负责每天车辆回场或出场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第三十六条 车辆技术检验员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记录和报 表。主要包括: 一、车辆行驶里程统计; 二、车辆完好车日统计; 三、一、二级维护统计; 四、零修、检验记录; 五、轮胎使用里程统计; 六、燃料消耗统计; 七、车辆技术等级统计; 八、车辆完好率和小修频率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直营客车的燃料费、维修费和轮胎费三项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其中轮胎费实行预提制,预提参考标准为60元/千车公里,车属单位可参照执行。部分车型的三项费用参考定额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直营车完好率必须达到98%。车属单位每月5日前将三项费用消耗情况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九章 车辆技术使用违规处罚 第四十条 违犯第九条规定,车属单位私自组织采购客车,除对单位经营者进行纪律处分外,对单位罚款1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犯第十一条规定,接车人接车不负责任,不按接车程序接车,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两倍,对责任人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犯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新车走合期未按相关规定使用造成车辆故障,按故障损失额的两倍对责任人罚款。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路检路查,发现车辆达不到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现车况完好,每发现一例,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四条 营运客车到站运营,违犯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对驾驶员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四十五条 在半年抽检中,发现车属单位违规,不认真进行车辆技术管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 第四十六条 违犯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报废不按程序办理或不按要求卖给回收企业,对单位罚款5000元。 第四十七条 违犯第三十七、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要求建立单车技术管理台帐和报表,不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上报有关报表或车辆完好率低于98%标准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未按规定组织车况完好抽检,一次扣罚安全技术部部长500元。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部车辆技术管理员岗位职责考核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考核,安全技术部由主管副总裁考核,安全技术部车辆技术管理员由安全技术部长考核。 经济处罚由考核单位开具处罚通知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扣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车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废止。
附件:三项费用参考定额标准
注:夏季开启空调时,每百车公里增加油(气)0.5升(立方),行驶在山区道路时,每百车公里增加油(气)1.5升(立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