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济宁道路运输资质代办机构

山东众米财税集团有限公司

Shandong zhongmi finance and taxation Group Co., Ltd

131-6537-2278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济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详细内容

济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7     

济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安全工作,落实车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各种隐患。防止生产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道路运输行业对车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车辆,车辆安全生产重点预防的工作实际,制定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车辆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要求的证照。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汕头金平区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所有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照,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要求内从事公司的业务运营运输活动。


二维码
官方公众号
业务咨询
手机站
联系方式


周一至周日(9:00-18:00)

邮箱:zhongmicaishul(@163com

集团网站:www.jingingyiliaoqixie.com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商务中心6层



友情链接:

本站已支持IPv6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