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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件查处有关规定释疑!时间:2024-12-2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证明其有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凭证,车辆营运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的车辆营运证即为《道路运输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均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它是区别道路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标志,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下面山东众米财税集团小编为大家分享道路运输证件查处有关规定释疑! 一、关于失效证件 证件失效是指自然日期时间超过证件上标识的有效日期时间。 道路运输证件的有效期为: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年。 2、道路运输证:3年。 3、从业资格证:6年。 处罚标准 1、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不满1个月,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2)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使用失效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使用失效道路货物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道路运输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证》的,处8000元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没有规定,鉴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性,可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处理。 3、从业资格证 (1)道路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初次发现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并及时纠正,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两次以上发现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处500元的罚款;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2000元的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后,山东省自由裁量权并未做出相应修改。参照省厅原标准,可按以下标准处理(仅供参考): 超过有效期不满1个月,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处10000元的罚款;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处15000元的罚款;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6个月以上的,处20000元的罚款;使用失效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的罚款。 4、关于年度审验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道路运输证件在有效期内未参加年度审验处理: 1、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1个月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2、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处1000元的罚款。 3、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处2000元的罚款。 4、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3个月以上的,处3000元的罚款。 二、关于伪造、变造证件 伪造证件: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证件,包括: 1、根本不存的证件,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证件; 2、存在某一证件,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证件。 变造证件:是对真实的证件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处罚标准 1、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使用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无效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使用伪造、变造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道路运输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使用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没有规定,鉴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性,可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处理。 3、从业资格证 (1)客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初次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处10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发现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处1500元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2000元的罚款。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后,山东省自由裁量权并未做出相应修改。参照省厅原标准,可按以下标准处理(仅供参考):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不满3个月的,处10000元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处15000元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6个月以上的,处20000元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三、关于被注销证件 注销证件的条件 1、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2、道路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处罚标准 1、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使用被注销无效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使用被注销无效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3)使用被注销无效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使用被注销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道路运输证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自由裁量权(鲁交政发【2014】1号)规定: (1)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使用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的,处8000元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没有规定,鉴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性,可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处理。 3、从业资格证 (1)客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部令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被注销客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可按未取得客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处理。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后,未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可按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