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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2022年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事项清单(部门街道层面)

时间:2022-09-26     

附件 1

高新区2022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事项清单

(部门街道层面)

 

受检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序号

检查事项

相关要求和依据

检查方式

落实情况

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制修订情况

1、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安发〔2020〕9号)

2、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等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

对照鲁安办发〔2021〕50号督导查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查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表及值班记录。


执行落实情况

企业员工了解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并掌握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职责的基本技能。(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安发〔2020〕9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号)

对照企业责任清单,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业主)、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等2-3人是否了解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及岗位风险、应急措施。是否制订相关奖惩制度。


2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查阅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3

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落实委派制。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济宁市安全总监管理办法》济安办字〔2022〕31 号)

抽查企业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和相关部门关于该企业安全总监的备案文件;国有企业查部门委派文件;查安全总监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等,验证是否完全满足任职要求等。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查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岗位操作规程及对规章制度的培训情况


5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

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安发〔2020〕9号)

2、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电〔2021〕10号)

查阅企业建立运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工作有关记录。对照风险点台账随机抽查1-2个场所或者岗位,查看风险辨识情况,并同步验证第6项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并及时整改。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整改相关记录。与第5项内容一并抽查验证。


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查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抽查劳动防护用品实物和人员佩戴情况。


8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安全色》(GB2893-2008)等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

现场查看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齐全、规范。


9

落实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情况

无论是否停产停工,每年春节后第一个上班日开展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情况;开工“第一课”包含宣讲政策形势、思想发动、警示教育、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内容情况;企业“第一课”工作的计划组织、责任落实以及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情况。(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0号)

查阅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活动记录,随机访谈企业有关人员。与第2项责任清单落实工作一并访谈。


10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提取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查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票据等相关资料。


11

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1、结合自身实际,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下一年度的全员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9〕36号);

2、全员培训内容应包含通过观看事故警示片、现身说法等方式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

4、省、市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岗位员工均需参与“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活动。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2〕10号);

5、是否在省厅微信公众号注册并开展“学习强安”活动。

查阅培训计划和落实情况,分别抽查不少于1个车间、不少于2个班组(岗位)的培训计划和落实情况,访谈企业有关人员不少于4人。与第2项责任清单落实工作一并访谈。


12

持证上岗情况

1、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依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9〕36号);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重点抽查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3、生产经营单位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查阅企业持证情况,查看证件及相关登记台账,检查主要负责人并分别随机抽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的持证情况,访谈培训有关情况。与第2项责任清单落实工作一并访谈。


13

应急预案编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查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公布情况。


14

应急预案演练

1、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2、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查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和评估总结等资料。


15

“晨会”制度规范落实情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组织召开“晨会”,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以班组或车间等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由带班负责人或班组长主持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工艺复杂、高危作业的班组,时间可适当延长,“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随机抽查1~2个一线生产经营单元(车间或班组)的“晨会”记录、员工签到等资料;访谈2~3名一线职工。


16

外包项目(单位)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各行业领域有关外包作业的具体规定要求)

查阅企业外包单位相关资料,分别访谈企业专门负责外包单位管理的人员、外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外包单位一线岗位职工。


17

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是否在省厅网站进行危险作业注册报备。

查阅企业危险作业的制度措施规定及记录、作业票证等。


18

现场检查发现的其他隐患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点时段管控工作要求以及各行业领域重点督导内容要求应当落实的事项

实地查看为主,查看领导带班、值班值守和企业领导驻厂驻矿、隐患排查等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

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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