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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监察大队及相关部门:

为提升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水平,确保我区大件运输 安全,现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 监管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22) 23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2022725日前,局属各监察大队及相关部门 要结合前期开展的大件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摸底情 况,进一步梳理核实,同时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告知企业 和车主关于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 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包括外省在我区从 事大件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在省大件监管 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结合《全省大件运输重点装备制造企 业和大件产品目录》,引导辖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组织承 运单位共同做好终端安装测试工作。725日开始,组织 本辖区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开展终端设备软硬件升级及 接入省大件系统测试工作。91日前,确保辖区内大件运 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完成车载终端软硬件升级、安装及接入 省大件监管系统工作。

     二、2022年9月1日起,未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的企 业、车辆、驾驶员,以及未将大件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 装置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车辆,不得在我区从事大件运 输业务。局属各监察大队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大件运输 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抓 好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及车辆动态 监管工作,切实履职尽责,保障我区大件运输安全高效。

     附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22)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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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毓厅

鲁交运管〔2022〕23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 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 2022〕160号)、省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件运输管理确保桥梁安全运营的工作方案的 通知》(鲁政办字〔 2022〕11号)有关要求,提高大件运输数字 化监管水平,确保大件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 部有关规定,不断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改善大件运输经营环 境,提高大件运输管理服务质量,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作出了积 极贡献。但在个别大件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虚假申报、大吨小标、 办短跑长、不按许可时间和路线行驶等问题,扰乱了大件运输市 场秩序,甚至引发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加强大件运输数字化监 管,是我省打造“许可支撑、服务保障、全程监管”三个体系, 构建“全链条管控、全方位联动、全过程监测”立体监管机制的 重要工作,是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 助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 件运输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履职尽责,不断强化数字化监管, 保障大件运输安全高效。

二、 提高大件运输数字化监管水

(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大件运输监管系统。按照省政府要求, 省厅依托山东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了 “山 东省大件运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大件监管系统,系统网 址:http: //123. 232. 111. 66: 8226 ),对大件运输车辆运行状态实 施人工智能监控,以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多层级的联合治超管 控体系。该系统采用省级监管、市级(含区县级)监管、企业监 控三级应用架构。我省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我省境内的外省 大件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应在省大件监管系统进行


注册登记

   2022年9月1日起,未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的企业、 车辆、驾驶员,以及未将大件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省 大件监管系统的车辆,不得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业务。

省大件监管系统可以实现大件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下 同)、车辆、驾驶人员资质登记注册核验,大件运输车辆电子围栏 及线路偏移报警设置,推送偏离许可路线、超速、疲劳驾驶等动 态监控报警等功能,并与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治超系统、执法 系统、运政系统、信用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大件生产制造 企业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并发布货源信息,省大件监管系统免 费为货源方和运力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大件运输各参与方 降本增效。

省大件监管系统分配给各市市级监管帐号并免费使用,实现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市所有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其市 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监管。市级监管管理员 可分配本市大件运输监管子帐号和区县级监管子帐号,方便各市 灵活配置具体监管单位和工作人员。各市(含区县级)对省大件 监管系统推送的大件运输报警信息及时开展事中督查督办,对企 业处置报警数据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直 接介入处理,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大件运输企业(包括外省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业务的)通过 在省大件监管系统登记注册,获得企业监控帐号并免费使用。接 收省大件监管平台推送的各种违章违规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对本 企业运输违规行为进行人工干预,实现企业对所属的大件运输全 过程实时动态监控。大件运输企业在执行大件运输运输业务时, 大件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或驾驶员需在客户端点击“开始运输任务”

“结束运输业务”,激活电子围栏设置生效或解除,否则将按违规 脱离动态监管进行处理。

(二)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目前, 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仅发送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至全国道路货 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全国货运平台)。9月1日起, 车载终端须同步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发送至省大件监管系统 (即实行车载终端设备双IP),并能够接收省大件监管系统下发 的电子围栏、线路偏移报警设置信息。车辆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 系统的具体技术参数见省大件监管系统主页上的技术文档。

1. 从我省启运的车货总质量100吨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必须 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智能视频终端,实现全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 轨迹和驾驶行为。

2. 我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标有“大型物件运输”且已接入 全国道路货运平台的大件运输车辆,优先通过对车载终端进行软 件免费升级,实现将现有车辆终端升级为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车 载终端。车载终端不能采用软件升级方式达到技术要求的须及时 更新终端硬件,按照企业自主的原则,选择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 车载终端。终端软件升级不得影响向全国货运平台上传终端信号。

3. 我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且尚未安装车载


终端的要尽快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终端设备。

4. 需安装国家北斗示范项目北斗3号智能视频专用终端的我 省籍大件运输车辆,由项目方全额补贴、免费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的终端设备,并接入全国货运平台和省大件监管系统。终端设备 使用期间,每年服务费(含通讯费等)应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收取。大件运输经营者与项目方要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晰服务 内容、工作职责、处理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认真履行双方约 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5. 外省大件运输经营者从事启运地在我省境内大件运输业务 的,可按照我省技术要求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优先 采用对车载终端进行软件升级的方式接入,也可采用短期租赁移 动便携式车载终端的方式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接受监管。鼓励移 动终端租赁服务经营者按照保证质量、价格公允的原则,向外省 大件运输车辆提供租赁服务。省大件监管系统及许可系统主页应 及时公布租赁服务点位置及联系方式。

(三)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要认真落实大件运输动态监管责任,各市要设置专人专岗,指 定专人登录省大件监管系统,负责对本市所有大件运输车辆 (包括启运地在其市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车辆)全过程监管, 接收大件运输车辆运行时的各种违规报警信息并及时通知有 关方面进行干预处理。要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 体责任,利用大件运输企业监控客户端全过程对其车辆进行监 控,接收报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干预处理,切实加强车辆行驶轨 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管控;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 驶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驾驶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其驾 驶行为,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大件运输 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按照《道 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 理。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大件运 输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 7月25日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 动员,根据前期摸底情况,认真组织辖区内大件运输(包括外省 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在省大件监 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结合《全省大件运输重点装备制造企业和 大件产品目录》,引导辖区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组织承运单位共同做 好终端安装测试工作。7月25日开始,组织本市大件运输车辆车 载终端开展终端设备软硬件升级及接入省大件系统测试工作。9 月1日前,确保完成辖区内大件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完成车载终 端软硬件升级、安装及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工作。

(二) 各市要建立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关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大件运输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监控记录和台账, 包括但不限于:日期、值班监控人员姓名、车牌号码、报警类型、

     报警内容、报警路段、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车 辆时速、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内容。请各市于2022 年7月25日前将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大件运输动态监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 厅。

(三) 省大件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要在大件监管系统网站 上提供车载终端接入测试接口,供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测试车载终 端是否成功接入省大件监测系统,并负责核实车载终端是否能正 常向全国货运平台发送终端信号,积极向第三方设备供应商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完成终端接入。

(四) 省大件监管系统要定期向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大 件运输企业提供监控运行月报报表,报表应包括但不限于统计期 内数据合格率和轨迹完整率等,以及存在不按许可线路行驶、超 速、疲劳驾驶、漂移问题的车辆清单,便于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大件运输企业及时对数据分析处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

(五) 省厅将大件运输动态监管纳入抽查通报处理制度范畴, 考评结果纳入全省深化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量化计分, 同时纳入省厅对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计 分。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电话:0531-51762165, 0531-51762170;

邮箱:sjtystysglc0shandong.cn

省大件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武 康,电话:13370586819

北斗示范项目终端安装联系人:高永胜,电话:15628955135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省大件运输监管系统技术支持单位。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27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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