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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7-04     

关于印发《济宁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民航事业发 展中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 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发(2022)4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 宁 市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 晨 会 " 制 度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推行用好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常态化分析查找、防范化解安全隐患点,督促企业职工绷紧安 全弦,最大限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按照《山东省企 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采取白班工作制的企业于每天早晨正式开工前召开的会议,采取连续工作制的企业于接班前召开的“班前会”,统称为“晨会”。

        第 三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规范,组织召开“晨会”,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 四 条 “晨会”由企业根据各自工作特点,以班组、车问、客运场(站)、客运渡口、船闸运行单位等一 线生产经营单位为单元,由带班负责人、班组长、车间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 五 条 “晨会”可在会议室、值班室召开,也可在能够保障安全的车间、广场、停车场等场所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工艺复杂、高危作业的班组,时间可适当延长。“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

        第 六 条 所有作业人员每天上岗或接班前必须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 七 条“晨会”组织程序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会前点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或车间负责人是展会的具体组织人员,应对当班作业人员进行点名,确保无错漏。

        (二)检查与会人员状态。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上岗人员身体、心理和情绪状况,排查安全生产不放心人员。对排查出的不放心人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

        (三)安排部署任务。传达贯彻上级、企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

        (四)组织教育培训。结合工作现场实际和天气情况, 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点评、解析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办法。

        (五)完善培训内容。可滚动设置《安全生产法》、《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各级党委、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等。

        (六)强调注意事项。结合当班工作任务,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岗位注意事项、应知应会知识、工作任务、工艺参数、防护装备配戴、应急装备使用等重点内容抽查 2 至 3 人,结合同类企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七)整理资料。“晨会”主要内容、员工签到等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查。

        第 八 条 企业应将“晨会”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体系,将“晨会”制度落实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并将“晨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考核。

        第 九 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视频监控抽查和事故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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